3.从书外、法理上讲,
1.霍雨浩犯战争罪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战争罪):
“战争罪”是指……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
原著中提到,被引爆的小弹药库位于明都内某个院落的地下,因此,霍雨浩明知弹药库附近有平民与民用物体,仍故意破坏弹药库,可以判战争罪。
2.对霍雨浩所犯战争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界定
小弹药库意外引爆明德堂地下大弹药库,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这一部分后果该如何定性?应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还是过失犯罪的责任?
根据国际刑法对战争罪的定义,战争罪只能是故意犯罪,逻辑上不存在“过失犯战争罪”的情形,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问:霍雨浩应该对小弹药库爆炸范围内的平民伤亡负责,还是对整场明都大爆炸造成的平民伤亡负责?
由于战争罪不言自明地具有故意犯罪的属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没有界定故意与过失的条款,这里我们退而求其次,按国内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进行解读,结论应该是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
这是因为霍雨浩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小弹药库周边居民的生命权受侵害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希望”和“放任”都属于故意的范畴——并故意实施了爆炸行为;虽然实际结果超出了他的预料,但这种超出并不影响法律对他“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
现代社会的道德认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一条命是正无穷,一万条命是一万乘以正无穷,还是正无穷。所以现代法律只允许这样发问:“霍雨浩是否对人的生命权受侵害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
注意,只允许问“人的生命权”,不允许问“一万个人的生命权”或“一百万个人的生命权”。因为后两种问法意味着法律认为人命的价值是有限的,它暗示一万条人命和一百万条人命的价值有大小之别,但一乘以正无穷和一百万乘以正无穷不应该有大小之别。
————
综上所述,按书外地球上的法理,霍雨浩应对整场大爆炸造成的全部损害负战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