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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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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也不是学法的,可能给对这些也不太了解,只能就自己知道的说一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
前段时间吧里好像组织了吧服的评选活动,其中有几款好像是使用了陈绮贞的头像,如果制作成实体的T恤,售卖给吧里的同学不知是否构成侵权?.....再就是更早之前的一个同学的手绘作品,也是一个淘宝卖家,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再之前的等等等等我就记不清楚了。
我想说的是,我们在热爱所谓的偶像的时候,可以理性一点。
然后,本身真的不是学法的,望专业人士前来指点。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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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



2025-05-09 23: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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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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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标注出处,印成实体的明星片,T,杯子....但未经过本人的许可,就可以界定为,没有侵犯肖像权呢?
还有cheerego里面图片的使用权,在未经过过许可的情况下印制成用与交换的实体物品,在这个过程之中明信片就成为了“商品”,在买卖的过程之中已经形成了“交易”...
求专业人士。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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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明星没有肖像权?
再然后,以上都是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细则,据说台湾的关于版权的法律要更加严苛。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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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电话号码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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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不要激动。
所以请看7L和8L
我跟你一样喜欢陈绮贞,只是喜欢的方式很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维护她的权益。
如果硬要说成是固执,那我承认好了。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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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然可以接受。
我还想要一份呢,我和你一样曾经狂热的搜集关于她任何的东西。
只是我在这样的过程之中,突然想到这样的问题。
出于提醒,或者是讨论,更是请教,提出了这个问题。
所以 18L 提出这个敏感又不讨好的问题 我本身不把它当战争或比赛 所以更没有想过要赢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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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笑一个


2025-05-09 23: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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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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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要把“理性”改成“理智”了。


  • liliangego
  • 同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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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我们有意无意的举动很容易就造成了错误,
这并不是在批评什么,更无资格要求整个贴吧,甚至是网络系统的运作。
签名没有被同意,非法下载,随意上传观看未经授权的视频,
的确,我们都没有想过这样一个寻常的举动居然要怀疑触犯了法律,
这是该想一想了。
而不是面红耳赤的反驳,
因为面红耳赤的样子看起来更像是狡辩,开脱。
我们总希望自己能拥有的更多,能够更爱一个人。
可是这样的爱是否是对方所期待的呢?
不要让爱沦为了一种开脱“自私”的借口。
该说,想说,能说的,都说了。
在争论下去,大家都会乏味。
祝大家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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