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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行推销自己观点不管考生死活的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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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司法考试命题的这几年,考生提到刑法命题人很少不骂的。原因是他总喜欢出一些很有争议的的题目。如果高铭暄马克昌这样说,他就非要搞出第二种说法,然后把它塞到司考题目去。这个人就是张明楷。原先他是个在刑法学界名声不彰的人,自从把持司考以后,就名利双收了,大批考生为了通过考试,买他的书,听他的课,连弟子都出来打着他的招牌,办起了辅导班,赚了大把银子


1楼2012-05-30 10:05回复
    坦白说,命题人夹带点个人私货也是在所难免。但像张明楷那样,大批量在刑法中出个人观点题,却是世所罕见。考生遇见高铭暄马克昌和张明楷观点打架,简直是晕头转向,到底哪个是权威。神仙观点打架,倒霉的却是考生。因为观点不同导致刑法失分严重以致司考通不过的大有人在。张明楷是出名了,却苦了考生不得不复读一年,还得买他个人编著的教材(不是三大本)。


    2楼2012-05-3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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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楷把持司考权的结果,还使得英美刑法理论也少有市场。因为考生以通过司考为要,司考要害又是张说为要, 哪有心思去研究别的刑法。放眼国际,德日的理论体系早就处于下风了。现在掌握全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业务的,乃是英美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需要英美的法律理论。清华大学何美欢教授(已去世)放弃赚大钱的机会,致力于普通法教育,目的就是为中国培养真正的适合国际需要的法律人才。两相对照,张明楷难道不应当感到惭愧吗?


      6楼2012-05-3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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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楷开始是在在分则上动手脚,让学生失分惨重。最明显的一点是2008年的司考刑法主观题(20分),此题极具争议,原型出自陈兴良的刑法案例教程,持私分国有资产说。但张明楷的答案却定了贪污罪。实际上,关于私分给个别人算贪污还是国有资产,理论本身就有争议。如果是选择题还好说,但司法考试却出了个20分大题,不考常见罪名,故意在有争议的小罪名上动手脚,还和陈兴良主编的书的观点唱反调,以抬高自己身份,明显是故意让考生吃亏。很多考生因为刑法大题定罪名不符合张的观点,不是因为法律素养不够,结果导致后面分数全扣,害的他们过线不了,还要复读一年。


        7楼2012-05-3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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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我干的是指导新法官的工作。他们很多观点被张明楷误导,分不清学理和司法实践,害的我还得清理一遍,否则判决文书都写的乱七八糟。还有,学阀就是学阀。


          9楼2012-05-3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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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的大傻叉,你不就是张明楷的一条狗吗。张赚了多少钱,又没分给你,你怎么这么起劲为他辩护啊。张说自己理论可以,但就不该利用司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把考生置于何地。
            你这种三流法学院出来的货色,还打什么脸呢,还不快回家上吊,也省了读法学院的几年粮食呢。


            20楼2012-06-15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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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帮自以为高尚的要命的法律专家,自诩清高。结果张文显还不是去做高院院长,张明楷屁颠去挂了个副检察长的职务。真是名利未忘啊。还大谈什么司法正义,但张的理论如果连实际都脱离,还谈什么正义呢。
              至于选择学理观点支持判案就更可笑了,前面还在说我国与英美国情不同,不能套用刑法。结果后来就冒出这么一句,把司法解释的实际效力抛到了九霄云外。像这种法律专家是生活在理论中的,从不考虑司法实践,以自己的想象构造出一个法律世界来。像张就两头讨好,一边要名要利,一边欺负考生推销他的教科书。坦白说,要不是司考,张明楷在国内刑法学界还真排不上号!


              22楼2012-06-1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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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张狗鼓吹新理论,不顾刑法事实,列举刑法如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段刑法的任务已经阐述的很明白了,从历史上看,这部刑法实际上就是根据苏联的学说制定的。某些狗看到张明楷就眼睛亮,看到法条就眼睛瞎。


                27楼2012-07-1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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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法律如同买鞋子,不在于鞋子多好,而在于是否合脚。如某省高院的一些法官穿布鞋,为什么他们不穿皮鞋呢?皮鞋不是更先进吗。先把法理学的法律移植这一章研究透了再说吧。又如为什么行政诉讼羞羞答答的引进了变相的调解制度,取名为和解?死板硬套,照搬照抄是行不通的,没有办过一个实际案子就来这里大发议论,真是可笑。还有理论也不通,抱着张的学说磕头。


                  32楼2012-07-1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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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笑了,请看2011年司考第二卷单选题第1题、第2题。还有众合教育对命题趋势的分析。命题趋势和学术方向是两回事,请不要搞错了,就像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方向不同。像张这么热衷名利的,估计会出一篇文章论证法治理念和刑法原则的关系,以拍马屁。


                    33楼2012-07-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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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从事司法实践的人,是搞不清理论的效果的。理论上有差别,是为了给学者提供一个谋生的平台,发发文章。但实际中用起来,难道因为理论说法有分歧,所以裁判要不一致吗?这样的司法人员是不合格的。裁判最终是根据法条作出的,而不是法学理论起决定性作用。对从事司法实践的人来说,不管刑法理论是国家主义也好,还是张明楷主义也好,他们的应用效果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认识框架问题,一个理解问题。劝你多接触点实际司法,然后再来发议论也不迟。
                      


                      41楼2012-07-22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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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最可笑的是称2008年刑法主观大题,居然称答那一个都给分,以掩盖张操纵司法考试的事实。张明楷当时就是要二选一,后来给的标准答案就一个。司法部自己说只有一个答案,怎么在你嘴里又成了给两个都给分,逻辑混乱啊。


                        43楼2012-07-22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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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温世扬等人就老实多了,虽然没啥名气,但出的规规矩矩,争议比较少。只有张明楷这种想出名,想上位,才会在司法考试里做手脚,大搞争议问题,拿考生前途来为自己吹捧,被人唾弃。


                          44楼2012-07-22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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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连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都不懂。司法考试要求答案无歧义,那么只有一个标准,也就是法条和司法解释,所有的理论都是围绕法条和司法解释展开的。如果不符合法条和司法解释,那么在司法考试领域就会引起争议。所以,张的问题就在于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法条和司法解释,给考生造成了混乱。相对而言,高和马的理论由于和法条及司法解释相对契合,更易实际操作。
                            


                            51楼2012-07-2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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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典型是吴英案,你说判死刑也可,判死缓也可,难道这是理论争议吗?错了,很多都是量刑技术和社会效果问题。和张的新理论、旧理论有什么关系!难道用张的新理论就自然能推出支持死缓了?不接触司法实践的人根本不明白,实际案件更多不是理论争议,而是社会观念和司法裁判的距离。


                              53楼2012-07-2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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