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广义的执法,将执法仅仅看作法实施中的一个环节,即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这是世界上通行的用法。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执法”一词,再在“执法”前面加上“行政”一词,就显得没有必要。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去理解,即只有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或委托单位才可以执法,强调执法的严肃性、执法机关的唯一性,或者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有所区别,但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事执法行为虽然与司法紧密相关,但其行为的性质依然是执法而非司法。从这种意义以上说,行政机关绝大部分行为都是执法行为,行政权的权能主要靠执法权去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