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尼根吧 关注:13贴子:96
  • 3回复贴,共1

罗斯巴德:人类行为学、价值判断和公共政策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伦理学是研究人的目的应该是什么或不应该是什么的学科,或古典哲学意义上的“科学”。每个人都有价值观,并赋予物品、人和事件正的或负的价值判断。伦理学为这些价值判断提供道德批判标准。归根结底,要么有这样一门学科,即一个合理的或客观的伦理体系是可能的,要么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从根本上说都是武断的,纯属个人一时的奇想。这里,我的任务不是要解决最伟大的哲学问题之一。不过,即使我们相信,正如我相信的那样,一门客观的伦理科学是存在的,而且即使我们仍旧相信伦理判断属于历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的领域,有一件事情也是肯定的:人类行为学和经济理论自身无法确定伦理判断。当它研究的是一个形式上的事实——人行动,而不是此类行动的内容时,它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呢?此外,人类行为学不以人类行为学家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因为他正在做的事情是分析一个事实,即一般来说人们有价值观,而不是插入他自己的价值观。
于是,人类行为学和价值观或伦理学之间的确切关系是什么呢?像其他科学那样,人类行为学给出关于现实的规律,这些规律是制定伦理判断框架的人在极其危险的情况下才会漠视的规律。总之,公民或“伦理学家”也许已经以我们无法在这里研究的方式“制定”了一般伦理准则或目的。但是,为了决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的,他必须使用各门科学的相关结论,而这些科学本身并不涉及价值观。比如,我们假设一个人的目的是改善自己的健康。我可以认为这个价值观是合理的,而其他的人可以认为这是感情用事,是一时冲动。有了这个价值观,这个人努力找出达到他的目的办法。为此,他必须利用自然科学规律和发现。这些规律和发现自身是价值中立的。然后,他把“有益”的判断延伸到有利于他的健康的手段。他断言,他的目的——改善自己的健康状况是“有利的”。于是,他采用每天x克维生素C将改善他的健康状况的科学发现。他把“有利的”——或技术上正确的——伦理判断延伸到了摄取维生素C。类似,如果一个人决定,对他来说,建造一座房子是“有利的”,并把这作为他的目的,那么,他必须努力利用工程规律来设计建造房子的最好方案,而工程规律自身也是价值中立的。Felix Adler把这个关系说得十分清楚,尽管我们可以怀疑他在科学一词前面加上社会是否合适:
……给定目的,伦理规则来自别处,在用更为丰富的内容填写规则方面,社会科学有其最重要的功能,而且通过更为全面地综览和研究适于目的的手段,赋予伦理规则不然就不会有的正确和确定的含义。因此,伦理规则可以命令我们促进……健康,……但在不知或漠视卫生学规律的情况下,我们采用的有关健康的实际规则就会不足和无效。社会科学提供的新的卫生知识尤其会丰富我们这方面的道德规则。我们过去自由地做的一些事情,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可以不做。过去疏忽的一些事情,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应该做。[1]


IP属地:江苏1楼2013-12-07 20:11回复
    难道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完全失去了关于社会效用的发言权了吗?决非如此。如果以帕累托的方式定义一个“递增的社会效用”,其中一个或多个人的效用增加而没有人遭受损失,那么,人类行为学倒是为这个概念找到了一个明确但有限的任务。不过,它是这样一个任务,其中社会效用仍旧不可度量和不可比。简单说,人类行为学坚持,当一个人采取行动时,他的效用或至少他预期的效用增加。他预期从行动中获得心理上的利益,不然他就不会采取行动。例如,在一次自愿的自由市场交换中,我花十五美分从卖报纸的人那里买一份报纸,我用我的行动证明,至少在事前,我认为一份报纸胜过十五美分,而卖报纸的人用他的行动证明相反的偏好顺序。因为我们中的每一个的状况都因交换而得到改善,卖报纸的人和我的效用事实上都增加了,而且与他人丝毫无关。在其他地方,我把人类行为学的这个概念称为“演示的偏好(demonstrated preference),”其中行动证明偏好。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各种形式的心理分析,试图远离行动去度量他人的价值刻度。此外,还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行为学派(behaviorism),它假定这样的价值或偏好并不存在。[9]我已经批判过的补偿原则依靠一个不合理的心理分析概念,即一个科学经济学家观测者能够完全知道另一个人的价值刻度,惟独不知道通过买或卖报纸之类的行动证明的价值刻度。因为补偿原则必然背离演示的偏好,它无法被科学经济学家使用。这里,顺便指出,“演示的偏好”十分不同于萨缪尔森的著名“揭示的偏好”。这是因为,萨缪尔森以不合理的心理分析方式假定了一个潜在的偏好刻度存在,它形成一个人的行动基础,并且在他的行动过程中保持不变。然而,对于科学经济学家来说,做出这样的假定是没有保证的。我们只能说,在一个特定时刻,一个行动揭示了一个人在那个时刻的部分偏好。无法保证这样的偏好排序不随时间变化。[10]
    由于人类行为学表明,按照演示的偏好,卖报纸的人和我的效用都因交换而增加,而且没有事情明显地发生在他人身上,我们能够作为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家科学地得出结论,社会效用因报纸的买卖增加了,因为我们已经按照帕累托的方式定义了社会效用。当然,第三者可能对这一交换咬牙切齿。例如,有人嫉妒这一交换使卖报纸的人和我受益,从而遭受心理上的损失。如果我们在通常的心理分析意义上使用“社会效用”的帕累托定义,关于社会效用,我们没什么可说的。但是,如果把这个概念限制在演示的偏好的严格科学意义范围之内,那么,我们就能够说,社会效用因交换而增加。此外,我们可以像历史学家那样,通过解释理解有嫉妒心的邻居的心理,知道他们的确遭受了效用损失。但是,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要研究的恰恰是,经济学家能够就社会效用说些什么,或者他能够就公共政策说些什么,而且由于他们必须把自己限于演示的偏好,他们必须肯定社会效用已经增加了。


    IP属地:江苏3楼2013-12-07 20:13
    回复
      相反,因为政府的每个行动都包括强迫,至少征税是强迫的,而且因为在它的每个行动中,至少有一个可证明的效用损失者,我们必须得出结论,政府的任何行动都不能增加社会效用。当然,这也有力地说明了,为什么经济科学家不能把“社会效用”的概念用于为政府的行动提供全体一致原则或其他理由。类似,有人指出,至少在短期内,我们也不能说政府的行动减少社会效用,这个说法也是正确的。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自由市场带来社会效用最大化这个人类行为学结论不足以使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家鼓吹自由市场而同时保持价值中立或避免一个伦理体系。首先,为什么一位经济学赞成增加社会效用?这本身就需要一个伦理或价值判断。第二,社会效用这个概念有其他缺点,包括这样一个事实,即虽然嫉妒和平等主义或崇尚暴力的人没有被包括在社会效用的概念之中,当代历史学家知道,他就在那儿,就埋伏在附近。因此,需要一个伦理判断将其制服,这是人类行为学不能提供的。此外,对全体一致原则的很多责难在这里同样适用。例如,我们真的应该保护奴隶所有者的效用不受损失吗?如果是,为什么?


      IP属地:江苏4楼2013-12-07 20:14
      回复
        节选自《现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基础》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266550/


        IP属地:江苏5楼2013-12-07 20: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