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继续讲义民的基本权利。前几天我们讲完了义民最基本的五个权利。接下来我们要讲一些其他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接下来讲的基本权利,是对前面两个基本权利的具体化。这些基本权利分为两类:一是服务他人的基本权利;一是接受服务的基本权利。
对于这两类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为前面我们已经讲过这两类基本权利作为两个整体的两个最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所以这里就不讲了,只单独介绍各个基本权利。
首先我们来看【服务他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六条:担任教职的基本权利;提出提案的基本权利;监督其他义民的基本权利;申诉的基本权利;阐释义的基本权利;批评其他义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先来看第一条:【担任教职的基本权利】。义门需要存在各种教职,而想要服务于义门的义民,也有担任教职的愿望。如果有合适的教职,并且义民是最合适的人,我们应该让这个义民担任这个合适的教职。对于这个基本权利,需要依靠后面相关的基本义务来得到保障。
对于这两类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为前面我们已经讲过这两类基本权利作为两个整体的两个最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所以这里就不讲了,只单独介绍各个基本权利。
首先我们来看【服务他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六条:担任教职的基本权利;提出提案的基本权利;监督其他义民的基本权利;申诉的基本权利;阐释义的基本权利;批评其他义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先来看第一条:【担任教职的基本权利】。义门需要存在各种教职,而想要服务于义门的义民,也有担任教职的愿望。如果有合适的教职,并且义民是最合适的人,我们应该让这个义民担任这个合适的教职。对于这个基本权利,需要依靠后面相关的基本义务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