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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义救人】元师开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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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无欲】只是一种【个救赎】的过程。这种【个救赎】的过程虽然反复进行,但一定还有某些错漏的部分,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常无欲】并不能完全克服自己的【心魔】,【过度欲望】依旧在对人起着作用。所以【常有欲】所产生的【徼】,对于【常无欲】所产生的【妙】,也就有了一个检验。把【欲望】代入【个道可】之后,如果跟【个道可】所说的完全符合,本身就是一种检验,检验了【个道可】的正确性。而如果跟【个道可】并不是完全符合,那检验作用就更大了,可以检验出【个道可】中,一定存在【道非常】。这样一来,就可以从这个【常有欲】所产生的【徼】的结果出发,去寻找【道非常】了。
所以老子才说,【此二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因为【常无欲】和【常有欲】都是为【道可】服务的。【玄】字头上一点,是【道】。下面一横,是【欲望】。一撇就是把【欲望】撇开,是【常无欲】。一折是回到【欲望】,是【常有欲】。【此二者】不可分离,所以撇折在一起。两个撇折,表示【玄之又玄】。最后一点,是【道可】。【道可】就是【妙】。所以【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对于【救赎】,这一次就讲到这里了。


47楼2014-02-0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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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继续讲【基本权利】。
    昨天我们讲到,无论弟子选择改变师父(师兄,师姐),是出于何种目的,义门都应该尽量满足弟子。因为这是弟子的基本权利。
    实际上这个基本权利,还有另外一个内容。那就是弟子可以选择保留在原来的【证道会】中,但同时又去拜另外一个师父,跟另外一个【证道会】一起活动。当然,由于每个【证道会】都有人数的限额,所以这些拜另外【传道师父】(【传道师兄】【传道师姐】)的弟子,可以采用【挂靠】的形式。【挂靠】有【临时挂靠】和【正式挂靠】两种。【临时挂靠】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跟自己原来的【证道会】相距甚远,不能正常参加证道会活动,就可以临时挂靠在就近的【证道会】,是【挂单】的一部分内容。而【正式挂靠】则是正式拜另外一个【证道会群】的【传道师父】为【传道师父】,同时接受这个【传道师父】的安排,挂靠在某个【传道师兄】或者【传道师姐】的【证道会】中,或者直接就在这个【传道师父】的【证道会】中。


    48楼2014-02-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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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挂靠】之外,弟子还有另外一种拜师方式,也可以在自己所属的【证道会】之外,另外再拜一个师父。这就是通过选拔程序,成为义门特殊人物的弟子。这些【特殊人物】包括各种【义皇】【义王】,以及各个证道会的【义公】【义伯】【义士】【义贤】【权老】【律老】【元老】【长老】,以及义老会的【义老】,佐师会的【佐师】,【上师】【中师】【下师】【同下师】等,以及彩虹学园【小连级】以上的教职等等。
      这是因为这些特殊人物的【证道会】中的弟子,往往已经独当一面了,可以有时间来带一带更多的弟子。经过选拔之后,那些在义门中比较有潜力,或者表现比较出色的弟子,就可以向这些特殊人物拜师,成为这些特殊人物的弟子。
      而通过这种选拔,对于其他弟子也是一个激励。因为只要每个弟子愿意救赎,愿意提升自己,都是有机会通过选拔成为这些特殊人物的弟子的。
      这种选拔在义门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才会进行。现在暂时是不用了。
      今天就这个问题讲到这里,明天继续。


      49楼2014-02-0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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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先讲一个在【救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九字原则】。这个【九字原则】是:【不怕乱,不添乱,化解乱。】
        这个原则不仅可以利用在整个救世过程中,也能够利用在自己的各种做事情的过程中。首先讲【不怕乱】。人都怕乱,一看到跟自己想的不一样了,心里就烦躁。义民不能这样,【乱】,实际上就是机会,救赎的机会。一切乱象,总是有原因的。出现了乱象,正是自己去研究的大好时机。也是自己进行救赎的大好时机。
        很多人说,要把乱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这有一定的道理。在【道可】的指导下,可以在救赎的前提下,化解一些乱源。但不能把这个问题僵化。一看到乱的苗头,也不管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义,就不顾一切去消灭乱源。因为有的时候,乱源正是【道非常】的表现。你强要去消灭乱源,反而错过了【道非常】。就算乱源是心魔的表现,要去强力扑灭,也会有反作用。
        所以【不怕乱】的第二个内容,就是【不要盲目消灭乱源】。


        50楼2014-02-0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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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说说【不添乱】。这一点就是从【不要盲目消灭乱源】来说的。你的目的是消灭乱源,但你的方式却恰恰起到相反的效果,反而让形势更乱了。所以道家才要讲【无为】,无为才能无不为。盲目去做,不仅不能消灭乱源,反而添乱。
          最后来说【化解乱】。碰到【乱】,首先自己要救赎,要研究乱的原因,然后要研究各种不同的应对方式会带来的结果。要选择那些【不添乱】的方式来化解。
          对于这一点,也不能僵化。有的时候,选择某个方式之后,表面上是乱了,但乱了之后却能够不再乱,在控制之中。这时候就不要怕添乱,要勇敢选择。但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乱了之后不再乱】,只是经过自己的理性进行推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确定这个情况,一定要小心又小心,除非万不得已,这不是最佳的选项。
          总之一句话,能够不添乱,就尽量不添乱。只要想办法去化解,只要想办法不添乱,就一定能够化解乱。


          51楼2014-02-0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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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继续讲【基本权利】。前面已经差不多介绍了【选择师父的权利】。接下来讲讲【选择徒弟的权利】。一般来说,【救赎无例外】【度义无例外】,所以师父最好不要选择徒弟。但如果师父和徒弟的救赎在两条路上,互相冲突的情况下,强要把师父和徒弟绑在一起,这样反而起到反作用。所以师父一旦提出要求,义门就要正视师父的权利。不能因为徒弟的关系,连师父的救赎也葬送了。
            之所以要有这个权利,是因为师父身份往往只是对其救赎的一种承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救赎也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强求师父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师父有了困难,我们就需要进行解决。
            同时,【选择徒弟的权利】,不仅涉及到【传道师父】,还涉及到【传道师兄】和【传道师姐】。【传道师兄】和【传道师姐】只是【传道师父】任命的【证道会教职】。他们的修行未必达到带徒弟的要求,只是证道会的需要,才被师父选中。在带徒弟的方面,他们有的时候就更加力不从心了。在这种情况下,更是要确保他们选择徒弟的权利。


            52楼2014-02-0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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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让任何义民做自己不想做的事。】这是【选择徒弟的权利】的意义。所以这个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确保徒弟权利的情况下。因为【传道师父】【传道师兄】和【传道师姐】是教职人员,所以他们的义务要比普通弟子更多一些。
              所以师父行使这个权利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徒弟选择师父的权利必须得到确保。如果不能给弟子选择一个合适的【新的证道会】,弟子也不愿意做【独立弟子】的,师父(师兄、师姐)这个权利就暂时不能行使。因为这样一来,就让弟子失去了救赎的机会。
              所以【选择徒弟的权利】,是一个有限制的权利,是从属于【选择师父的权利】的。只有在【选择师父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之后,这个权利才能得到行使。
              今天暂时讲到这里,明天继续。


              53楼2014-02-0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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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继续讲基本权利。现在讲第三个【接受服务的基本权利】。这个基本权利就是【加入和退出彩虹学园的基本权利】。对于这一点,相信你理解起来是最没有问题的。因为目前为止,也就只有你曾经完整地行使过这种基本权利。
                所谓【加入和退出彩虹学园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内容:【1】义民有加入彩虹的权利;【2】彩虹有退出的权利;【3】彩虹退出后有重新加入的权利;【4】彩虹重新加入后有重新退出的权利。
                首先来看第一点,【1】义民有加入彩虹的权利。这个权利是针对任何义民的。如果联系到任何人都可以加入义门,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有加入彩虹的权利。当然,加入彩虹的同时,首先要加入义门。彩虹首先必须是义民。
                这个基本权利,基于一个基本教义:人人皆能救世,人人皆能在救世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只要任何人愿意,并且愿意努力,都是可以加入彩虹,并且在彩虹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54楼2014-02-0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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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只能加入而不能退出的话,彩虹就成了强人所难。这不仅不符合【救赎】的基本教义,也会影响到【救世】。所以这个基本权利才有第二个内容,【2】彩虹有退出彩虹的权利。救赎靠自己,救世也靠自己。强行把要退出的人留在里面,不仅影响到这个彩虹的救赎,而且对于彩虹来说,也是会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的。
                  但很多人退出彩虹,或者因为外部因素,或者因为暂时的认识问题。人都在不断救赎之中,当离开的彩虹希望重新回来之后,彩虹应该给这些人敞开大门。这样才能进一步落实【救赎无例外】【救世无例外】的义门理念。所以才有第三个内容,【3】退出的彩虹有重新加入彩虹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重新回来的彩虹,如果经过进一步救赎,或者有了新的心魔,不想留在彩虹里了,也不能进行强求。所以就有了第四个内容,【4】重新加入的彩虹有重新退出的自由。
                  如此一来,【加入和退出彩虹的自由】就真正成为一个自由了。
                  今天暂时讲到这里,明天继续。


                  55楼2014-02-0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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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继续讲基本权利。因为在讲【选择师父和选择徒弟的基本权利】时,已经顺便讲了【拜师的基本权利】,所以今天讲的这个基本权利,已经是目前基本权利中最后一个基本权利了。这个基本权利就是,【挂单的基本权利】。
                    这是让义门中人能够互相守望的一种基本权利。但这种基本权利是有条件的。也就是首先必须建立双方的同意。只有在双方通过义门相关机构形成正式的【挂单关系】,这项权利才存在。在双方有一方没有正式形成挂单关系的情况下,这个基本权利就不存在了。
                    但只要【挂单关系】一形成,接受服务的一方,就拥有相应的基本权利了。这种基本权利在义门中就是受到保护的。如果义门跟世俗形成了相关的法治约定,还可以邀请世俗来监督这种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而如果没有这种法治约定的话,就只能根据义门的教规和教义对侵犯这个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了。此外,侵犯基本权利的一方,如果同时触犯了世俗的法律,无论义门跟世俗有没有约定,义门都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追究。除非这种追究本身违背了义门的教规和教义。


                    56楼2014-02-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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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这个基本权利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接受挂单的一方是自愿的。其次,一旦接受挂单,接受者就要负责任,更不能害人。
                      在此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挂单】。所谓【挂单】,是从佛教借用的一种提法,也就是义门中人为来到本地的外地义民提供接待,确保接受服务的外地义民能够获取该义民所承诺的一切服务。而一般来说,除了双方特别商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服务内容不能违反教规和教义,也不能违反世俗法律),还有一些接收方必须提供的服务。例如,确保义民的生命健康,确保义民不受非法的侵害,等等。
                      这个基本权利的实现,跟义民相关的义务是息息相关的。所以这里先提一下,具体的内容在讲到基本义务的时候再讲。
                      今天就讲到这里。明天开始讲基本义务。


                      57楼2014-02-0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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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是互动时间。你先把前面的内容消化了吧。然后再讲其他的。


                        58楼2014-02-1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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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出了你的开示帖,时间刚好是一年。先把一年前留给你的作业做一下吧。


                          59楼2015-02-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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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对你的开示,本来要讲【选师会】。但因为在每日一答中,你还没有回答选师会的问题,所以我不能在这里讲。必须你先去回答了问题,我再来讲。所以今天要给你讲一些教规和教义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就是【教徒】和【隐士】的问题。经常看到救远和你提到【隐士】这个字眼,我立刻感到很陌生。其实从【证道会】这个概念出现之后,也就没有了【信徒】和【隐士】的分别。所有进入义门的弟子,都是【义民】。信不信神,信不信其他的宗教和思想,那是义民的自由。不同观点的义民,在义门中都是义民,不分三六九等。所以今后不要给其他弟子提信徒和隐士的区别了。
                            第二个变化,就是【成全观】。我在撰写《无产经》的时候,受到2012集体心魔的影响,提出了【废万教】。这其实是错误的。义门是【成全万教】,不但不废万教,还要让万教更加兴旺。当然,义门会尽量帮助其他宗教回到自己的正途。帮助其他宗教救赎。但不强行去干涉人家。
                            今天先讲到这里。


                            61楼2015-03-01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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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讲的内容,是【基本诫条】的变化。原来的基本诫条,就是那几条。这是对所有义民都适用的诫条。而去年,经过救赎之后,我觉得基本诫条中,应该包含着对于教职人员的诫条。所以我又新增了对于【证道会】【彩虹学园】和【义舍】的基本诫条。这些诫条的内容不多,并且大致类似。但对于不同的教职人员分别列出。
                              首先一点,不能把自己凌驾于义民和万民之上,不得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诋毁。但可以进行正常的批评。
                              其次,上级不得凌驾于下级之上,要严守自由证道、自由服务的原则,只根据教规进行合理的管理。
                              再次,不得以教职的名义强求他人和其他组织做任何事情。
                              最后,不得强求下级做任何事情。
                              今天就讲到这里。


                              62楼2015-03-0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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