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吴书》考据
《吴书》:并州刺史段颎荐卓公府,司徒袁隗辟为掾。这句话有“引入歧义的功效”。至少我在于涛的《汉末群雄天子梦》中看出来的,不知道他是参考哪位前辈的“高见”。于涛的原文是说:后来在段颎的推荐下,得到司徒种嵩的辟召,成了司徒府中的属吏。我一看,于涛把“暠”看成“嵩”很正常,为何把“袁隗”看成“种暠”?他的眼神不至于如此之差吧?
我仔细考据一番,发现这句话的问题在于:段颎任并州刺史约是161-163年间(161.冬,以护羌校尉获罪被免,之后得皇甫规拯救,得拜议郎、迁并州刺史,163.冬再拜护羌校尉。),袁隗担任司徒的时间是172.12-176.10,而在161-163年间担任司徒的是种暠(具体时间为:161.2-163.2),于是,于涛认定董卓由段颎推荐入朝,入了种暠的司徒府。
实际上,这句话是分开的两件事,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不是一件事。第一件是“荐卓公府”,是说161-163年间,段颎推荐董卓进入公府(一般指三公府,即司徒、司空、太尉),然后第二件事是说在172-175年间被司徒袁隗征辟。
如果把这两件事当成一件事来说,这句话的用词就有问题。前面说了“公府”,再来说“司徒”,这样的话“公”和“司徒”语义重复,史家一般都不会这么写。如孔融入杨赐的司徒府,原文就是:(孔融)辟司徒杨赐府。这样一目了然,没有歧义。
所以《吴书》的那句话讲述了两个时间点的两件事。于涛掉坑里了,当成同一件事,发现了Bug后还考据推出种暠,继而引申出其他话题(如何进派种劭劝阻董卓的政治意义等等),都成了无本之木。
有人会说:“就算是两件事,于涛所说,董卓入种暠的司徒府也有可能性啊!”是的,是有可能,但这种可能性有多高?我们来算算。
“公府”未必就是“司徒府”,还可能是“司空府”或“太尉府”,在161.冬(10-12)-162.冬(10-12)这个时间段担任三公的有(按范书《桓帝纪》摘录,原文略):
司徒:种暠(161.2-163.2)、许栩(163.3-166.4)。
司空:刘宠(161.9-163.11)。
太尉:刘矩(161.4-162.11/12)、杨秉(162.11/12-165.5)。
看看,这个时间段中,在朝廷担任三公共有五个人,因此“董卓入种暠司徒府”的可能性只有1/5。
PS:话说我这样批于涛的作品,会不会得罪他啊?
《吴书》:并州刺史段颎荐卓公府,司徒袁隗辟为掾。这句话有“引入歧义的功效”。至少我在于涛的《汉末群雄天子梦》中看出来的,不知道他是参考哪位前辈的“高见”。于涛的原文是说:后来在段颎的推荐下,得到司徒种嵩的辟召,成了司徒府中的属吏。我一看,于涛把“暠”看成“嵩”很正常,为何把“袁隗”看成“种暠”?他的眼神不至于如此之差吧?
我仔细考据一番,发现这句话的问题在于:段颎任并州刺史约是161-163年间(161.冬,以护羌校尉获罪被免,之后得皇甫规拯救,得拜议郎、迁并州刺史,163.冬再拜护羌校尉。),袁隗担任司徒的时间是172.12-176.10,而在161-163年间担任司徒的是种暠(具体时间为:161.2-163.2),于是,于涛认定董卓由段颎推荐入朝,入了种暠的司徒府。
实际上,这句话是分开的两件事,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不是一件事。第一件是“荐卓公府”,是说161-163年间,段颎推荐董卓进入公府(一般指三公府,即司徒、司空、太尉),然后第二件事是说在172-175年间被司徒袁隗征辟。
如果把这两件事当成一件事来说,这句话的用词就有问题。前面说了“公府”,再来说“司徒”,这样的话“公”和“司徒”语义重复,史家一般都不会这么写。如孔融入杨赐的司徒府,原文就是:(孔融)辟司徒杨赐府。这样一目了然,没有歧义。
所以《吴书》的那句话讲述了两个时间点的两件事。于涛掉坑里了,当成同一件事,发现了Bug后还考据推出种暠,继而引申出其他话题(如何进派种劭劝阻董卓的政治意义等等),都成了无本之木。
有人会说:“就算是两件事,于涛所说,董卓入种暠的司徒府也有可能性啊!”是的,是有可能,但这种可能性有多高?我们来算算。
“公府”未必就是“司徒府”,还可能是“司空府”或“太尉府”,在161.冬(10-12)-162.冬(10-12)这个时间段担任三公的有(按范书《桓帝纪》摘录,原文略):
司徒:种暠(161.2-163.2)、许栩(163.3-166.4)。
司空:刘宠(161.9-163.11)。
太尉:刘矩(161.4-162.11/12)、杨秉(162.11/12-165.5)。
看看,这个时间段中,在朝廷担任三公共有五个人,因此“董卓入种暠司徒府”的可能性只有1/5。
PS:话说我这样批于涛的作品,会不会得罪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