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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税法】02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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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增值税法


IP属地:广西1楼2014-12-15 01:01回复
    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我国增值税特点:
    1.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前生产型增值税;
    2.以票扣税为主;
    3.划分两类纳税人;
    4.对劳务划分应税与非应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实施,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解改革试点基本内容)。


    IP属地:广西2楼2014-12-1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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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和管理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如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两类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IP属地:广西6楼2014-12-15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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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
        4%或6%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绝大部分;
          提供的应税劳务:全部;
          提供的应税服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5)频振式杀虫灯等。
          (三)零税率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
          【解析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解析2】国际运输方式包括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
          【解析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解析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四)征收率其他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3%、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6%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提示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列举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IP属地:广西7楼2014-12-15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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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当期购进扣税法(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代扣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IP属地:广西8楼2014-12-15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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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第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分解税额=税额×比例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11节)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并在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IP属地:广西11楼2014-12-15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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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解析1】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解析2】按简易计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的特殊规定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以所在地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4)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其全部销售额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简易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销售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IP属地:广西13楼2014-12-15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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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1)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建筑公司包工又包料承揽工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应用举例:
                  (1)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


                IP属地:广西14楼2014-12-15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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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一、进口货物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征税范围: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不论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不论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17%、13% (同国内货物)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IP属地:广西15楼2014-12-15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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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
                      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中的较小者。
                      计算步骤总结:
                    [
                      如果出口货物使用了免税购进的原材料,应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IP属地:广西17楼2014-12-1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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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计算: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4.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三、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5项,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0)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8)符合(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IP属地:广西18楼2014-12-1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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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列举7项,例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认定和申报(了解)


                        IP属地:广西19楼2014-12-15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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