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n项是自己为了方便取的值,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如果第n项不那么方便的话,就是一般的情况,那不就得不出前n-1项不等式成立了吗?这个书上证明的意思是首先2的N次方项总成立,再证只要前n项成立就有前n-1项成立,2的N次方趋近无穷,那就总能使任意项数的不等式成立。现在的问题是我认为在不添加条件的情况下,只知道前n项成立,是推不出前n-1项成立的。要是添加条件,也就是令n等于前n-1项算术平均数,有点说不出来,似乎就失去了显然成立这种十分有传递性的特征,但不知道究竟有没有影响。我个人觉得是有影响的,刚刚在想是不是就是等号取不到了,我认为不是,是从现有式子根本就化简不出前n-1项的不等式。证明时究竟可不可以令一个方便的第n项呢?实际情况和证明难道是两码事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