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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汉代“妖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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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宗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博士,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助理教授


1楼2010-12-12 21:12回复
    【专 题 号】K21
    【复印期号】2007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2006年4期第39~58页
    【作者简介】吕宗力,1950年生,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内容提要】“妖言”与“流言”、“讹言”一样,是传统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种常见的言论标签。与“流言”、“讹言”相比,“妖言”尤令历朝统治者深恶痛绝。历代律法中,多包含有特别针对“妖言”之类的言论以及以“妖言”惑众行为而设的法例,定义此类言论和行为为大逆不道、问斩甚至灭族的罪行。两千多年来,对“妖言”的污名化深入人心,对一般的士大夫和普通民众而言,“妖言”都代表着怪异、妖异、危险、不可信的负面信息。秦汉历史文献中所记载的“妖言”,多与讹言、诗谶、民谣、童谣一起,被编入《五行志》诗妖类,成为诠释历史时的小小注脚。
    本文对秦汉历史文献所记载的“妖言”及其相关语境进行考察和研究,试图从中解读出主流历史学论述所忽视的深层信息,并对当时的政治生活、社会心理、意识形态氛围等历史语境作出独特的审视和剖析。
    【 日   期 】2005-07-26
    【关 键 词】汉代/妖言/谣言/舆论/五行志


    2楼2010-12-12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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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妖言”与“流言”、“讹言”一样,是传统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种常见的言论标尺。与“流言”、“讹言”相比,“妖言”尤令历朝统治者深恶痛绝。两千多年来,对“妖言”的污名化颇为深入人心,对一般的士大夫和普通民众而言,“妖言”都代表着怪异、妖异、危险、不可信的负面信息。所以,当“流言”、“讹言”被卷标为虚妄、谬误、无稽、迷信,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信息,易为有心人利用来误导愚民,被视为现代汉语所说的“谣言”时①,对“妖言”的定义,也往往是“迷惑人的邪说”,“怪诞不经的邪说”,“邪说,惑乱人心的话”②。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所记载的“妖言”案例及其相关语境所作的考察和解读,对汉代的政治历史及社会心理有更完整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
      一、“妖”字在先秦秦汉文献中的语义
      妖,在先秦秦汉典籍中亦常作“訞”③,或“祅”④,亦通“夭”。⑤“妖”或“訞”、“祅”,常用来形容反常、怪异、不同寻常的事物与现象。如《荀子•天论》:“故水旱不能使之饥,寒暑不能使之疾,祅怪不能使之凶。”《吕氏春秋•察贤》:“雪霜雨露时,则万物育矣,人民修矣,疾病妖厉去矣。”高诱注:“妖,怪;厉,恶。”⑥ 有些怪异的现象,在古人的观念中,难免涉及鬼神灵异。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诘篇》:“鸟兽能言,是夭(妖)也,不过三言。言过三,多益其旁人,则止矣。”《左传》僖公十五年:“寡人之从君而西也,亦晋之妖梦是践。”
      但反常、怪异、不同寻常,在先秦秦汉的历史语境中,有时并不完全等同负面、邪恶。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在定王六年,秦人降妖。”《正义》云:“降者,自上而下之言。当时秦人有此妖语,若似自上而下,神冯之然。”⑦ 这里的“妖”,是附体于王室巫师的神物,故能为秦人作出灵异的预言。前引僖公十五年《传》所说的“妖梦”,也是指神降于狐突梦中。也因此,美得不同寻常的人物或事物,在当时人笔下,常形容为“妖”。如《文选》宋玉《神女赋》:“近之既妖,远之有望。”李善注:“近看既美,复宜远望。”⑧ 当然,不同寻常的美,对端方谨严的正人君子而言,亦可能带有淫邪不正的意味。《后汉书•皇后纪序》以“妖幸”形容以姿色得幸于君的嫔妃美人,《后汉书•梁冀传》对梁冀妻孙寿的描述“色美而善为妖态,作愁眉”,即反映出当时史家带有强烈意识形态意味的一种审美观念。


      3楼2010-12-1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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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常、怪异,或不同寻常的事物与现象,在原始信仰、自然崇拜流行的时代,往往能予人以不祥的印象,引起惊惧和警惕。而在讲求天人合一、相信天人感应的秦汉社会中,这种现象更易被引申为上天示警的不祥之兆。所以在先秦秦汉的传世文献和出土简帛中,我们可以读到大量这样的论述。如《左传》庄公十四年:“妖由人兴也。人无衅焉,妖不自作。人弃常,则妖兴,故有妖。”《国语•晋语六》:“辨祅祥于谣。”《荀子•大略》:“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⑨《吕氏春秋•制乐》:“妖者祸之先者也,见妖而为善则祸不至。”“夫天之见妖也,以罚有罪也。”从《史记》、《汉书》等汉代论述来看,“妖”在大多数语境中也都含有此义。于是,不祥之兆被称为“妖”或“妖祥”,自然或人事现象出现反常的变化被称为“妖变”,预兆灾祸的星象被称为妖星,起事倡乱者被称为妖贼,等等。更常见的用语是“妖孽”。如《国语•吴语》:“出则罪吾众,挠乱百度,以妖孽吴国。”⑩ 江陵张家山汉简之《奏谳书•盖庐》:“凡用兵之谋,必得天时,王名可成,祅孽不来,凤鸟下之。”(11)
        在汉代人的心目中,“妖孽”具有代天谴告的预警功能。《礼记•中庸》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就常被汉儒引为“天谴灾异”说的理论依据。汉人为什么认为“妖”“孽”可以预言政事、人事的吉凶呢?如前所述,在先秦秦汉文献中“妖”亦通夭。《汉书•五行志》对妖、孽二字的解释,既取不祥之义,也强调其少、微之义,以为灾祸初生之名。正因初生,才有预警、征兆之功能。
        《汉书•五行志》说“凡草物之类谓之妖”,以之区别虫孽、畜祸、人疴,与《左传》宣公十五年“地反物为妖”暗合,都以“妖”来形容与植物有关的异象。但细察综观《汉书•五行志》的论述架构,无论天地星辰人畜,凡见异象,都可称“妖”,决不限于“草物之类”。如社会上出现身份错置、性别倒乱、人畜不分的奇装异服,被认定为服妖。人类生理形态或行为的“奇异”现象,如女变男身,人身长毛或头生角,人有畸形或异形,人死复生,人食人等,被目为人妖。家畜家禽出现怪异反常形态或行为,如犬马鸡生角,犬与豕交,豕入居室,牛生五足,雄鸡自断其尾,雌鸡化为雄等,被视为犬妖、豕妖、牛妖、马妖、鸡妖。与野生及神奇动物有关的称鼠妖、狼妖、鸟妖、龙妖、鱼妖等。与天象气候有关的妖孽异像称雨妖、脂夜之妖、星陨之妖。此外,山崩地裂,城门自坏,皆属妖征,宫室火灾,视为妖火。那么,在语言文字表达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反常言论,应该被称为什么呢? 


        4楼2010-12-1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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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妖言”在秦汉历史论述中的语义
          《白虎通•灾变》:“妖者,何谓也?衣服乍大乍小,言语非常。”反常、怪异的言论,就叫“妖言”。
          按张仁玺的研究和定义,秦汉有四种言论重罪。“诽谤”罪的重点在于惩罚以古非今的言论;“妄言”多具有煽动或推翻皇朝统治的谋逆性质;“非所宜言”像个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妖言”则有两个特性,即“不详(祥)”和“惑众”。(12) 从相关史籍的记载来看,在秦汉的实际政治生活中,被冠以上述卷标的这几种言论,在内容上有时难以严格区隔。(13) 但比较而言,“不祥”和“惑众”确实可以被看作是“妖言”的特性。所谓“不祥之辞”,即语涉阴阳灾异、吉凶鬼神,带有明显神秘色彩的言论,与“妖”字在汉代的常见涵义相合。对妖言的这一诠释始见于《汉书•律历志》所载昭帝元凤年间太史令张寿王请改太初历案件。寿王“妄言太初历亏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有司劾以“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祅言欲乱制度”。(14) 妖言、妄言、诽谤、非所宜言这几种言论卷标在汉代历史叙述中虽然同构型高,但天谴灾异、神鬼吉凶之类的神秘色彩,确是更多地体现在被卷标为“妖言”的言论之中。《史记•高祖本纪》有一段刘邦起事前醉斩白蛇的著名故事,是有关西汉皇室开国合法性最重要的政治神话。刘邦斩蛇之后,有人“来至蛇所,有一老妪夜哭。人问何哭,妪曰:‘人杀吾子,故哭之。’人曰:‘妪子何为见杀?’妪曰:‘吾子,白帝子也,化为蛇,当道,今为赤帝子斩之,故哭。’人乃以妪为不诚,欲告之,妪因忽不见。”《论衡•纪妖篇》中转述这段故事,改“人乃以妪为不诚,欲告之”为“人以妪为妖言,因欲笞之”。即当时人以鬼神之说为妖言的一个例证。


          5楼2010-12-1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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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妖言多是以口头形式传播的,集为文字,就被目为“妖书”或“妖邪之书”了。如《续汉书•天文志中》载,明帝永平十三年(公元70年)“楚王英与颜忠等造作妖书谋反,事觉,英自杀,忠等皆伏诛”。《太平清领书》和东汉末年流传的《石包谶》,亦被指为“妖妄不经”(15) 和“妖邪之书”(16)。汉代人认为,妖言的神秘特征,不仅仅表现在其直接与阴阳灾异、吉凶鬼神相关的内容。有时不同寻常的词语选择或其表达方式,甚或表面看似平常无奇的语词和表达方式,其实内含妖祥征兆的神秘意义,也可视作妖言。《白虎通》之“言语非常”,此之谓也。如袁康《越绝书•德序外传记》:“吴王将杀子胥,使冯同征之。胥见冯同,知为吴王来也,泄言曰:‘王不亲辅弼之臣,而亲众豕之言,是吾命短也。高置吾头,必见越人入吴也,我王亲为禽哉!捐我深江,则亦已矣!’胥死之后,吴王闻以为妖言,甚咎子胥。王使人捐于大江口。勇士执之,乃有遗响,发愤驰腾,气若奔马,威凌万物。归神大海,仿佛之间,音兆常在。后世称述盖子胥水仙也。”子胥之语,激愤慷慨,溢于言表,却非妖异怪诞之论。吴王以为妖言,因其大不敬。但后人(包括东汉人)视子胥故事为传奇,认为吴越之争后来的事态发展,验证了子胥之语的预警力量,所以此类言语现象,即属言之妖者。
            妖言的第二个特色是“惑众”。从秦汉史籍所记载的妖言案件来看,并非所有的妖言都曾在众人中广泛传播,有些妖言,仅见于上书、私人书信、私下诽谤等影响较小的场合。但有些妖言,确实具备“惑众”的能力或潜力。如秦始皇指责群儒“或为訞言以乱黔首”。淮南王刘安谋逆罪状之一是“荧惑百姓,倍畔宗庙,妄作妖言”(17)。至东汉中后期,社会多动乱,又有原始道教兴起,此类事件尤多,于是有“妖惑”之词,即以妖言妖术煽惑群众之意。(18) 


            6楼2010-12-12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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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淮南王刘安“荧惑百姓,妄作妖言”案。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应该废除(20),可知言论入罪,在当时也不得人心。但不知为何,没有提到废妖言罪。《汉书•高后纪》载,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春正月诏:“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可知汉初仍有妖言令之存在,其刑罚大约与诽谤等相当,属族诛之罪,至少是大辟,还要先受断舌之刑。(21) 所以颜师古注曰:“罪之重者戮及三族,过误之语以为妖言,今谓重酷,皆除之。”(22)然而吕后“废除”妖言令的九年之后,即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又一次下诏废除诽谤、妖言之法。文帝的说法是:“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23)
              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颜师古《汉书》注已指出:“高后元年诏除妖言之令,今此又有訞言之罪,是则中间曾重复设此条也。”(24) 何时由何人复设,史无明文。文帝废除诽谤、妖言法,是他所推行的一系列刑法改革的一部分(25),受到当时及后世史家的高度赞扬。然而至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方士新垣平欺诈事发,“复行三族之诛”(26)。是否同时复设妖言之罪,史文不详。但武帝时期淮南王刘安谋逆案,其主要罪状之一就是“妄作妖言”,可知妖言罪之复设当在文帝后元元年与武帝元狩元年之间。


              8楼2010-12-1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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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史》、《汉》所言,刘安“时时怨望厉王死”,胸怀异志,“亦欲以行阴德拊循百姓,流誉天下”(27)。吴楚七国反,刘安本欲起兵响应,因国相反对及朝廷及时派兵至淮南未遂。武帝即位初,刘安入朝。据《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武安侯田蚡时为太尉,迎刘安于霸上,对他说:“方今上无太子,大王亲高皇帝孙,行仁义,天下莫不闻。即宫车一日晏驾,非大王当谁立者!”(28) 刘安大喜,厚遗武安侯财物。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彗星见。当时社会观念普遍认为此异象主刀兵之乱。刘安“以为上无太子,天下有变,诸侯并争”,积极整治兵备,重金招徕游士奇材至数千人。他所招揽的辩士,有“妄作妖言,谄谀王”者(29)。用来取悦刘安的妖言之具体内容,不详,可能就是后文所说的“言上无男,汉不治”之类(30)。当时武帝已21岁,仍无子嗣,刘安对此情势热切关注,可能出于一种希望这种情势持续下去的心理期待。
                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淮南王太子刘迁违法,事连刘安,武帝罚以削地二县。“淮南王削地之后,其为反谋益甚。诸使道从长安来,为妄妖言,言上无男,汉不治,即喜;即言汉廷治,有男,王怒,以为妄言,非也。”(31) 问题是,武帝于元朔元年已得长子刘据,虽然没有实时立为太子(32),却不可谓“无男”。刘安为什么坚持否认武帝有子,拒绝相信任何他不愿意相信的信息,偏执到走火入魔、完全不顾事实的地步?(33) 无论当时刘安心中想的是什么,其根据又是什么,今日已不可考,但可以推测相关妖言的内容很可能涉及宫廷秘辛,近乎诽谤、无稽之谈,而非带有妖异色彩的言论。
                刘安一案,不但本人自杀,王后、太子、涉案宾客“皆族”,受牵连的“列侯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刑罚不可谓不重。而诸侯王、列侯、丞相等集议其罪状,胶西王刘端所议“荧惑百姓,倍畔宗庙,妄作妖言”(34),成为此案定罪量刑的重要罪状之一。但“妄妖言”的具体内容,在秦汉历史叙述中多缺而不言,或轻描淡写,令今人对两千多年前发生的这一大案之真相,不免有雾里看花之叹。


                9楼2010-12-1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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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张寿王“诵不详之辞,作祅言欲乱制度”案。昭帝初,内有权臣把持朝政,外有强藩虎视眈眈,朝野民间纷传的灾异现象,如大水、大旱、日食、亡冰、城门灾、殿堂灾、鼠舞不休、乌鹊相斗、树枝如人头等,也此伏彼起。这样的情形,在当时被认为是阴阳不调所致。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说阴阳不调,乃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修历不当所致,要求改用他所传承的黄帝历。诏命主历使者鲜于妄人召集多位治历专家,从元凤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至五年十二月,观察日月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比较当时流传的十一家历法,结论是张寿王的黄帝历误差最大。于是有司劾奏寿王“非汉历,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朝廷没有立刻处分寿王,而是要求治历专家再多观察一年。结果仍然是太初历误差最小,黄帝历误差很大。有司再次劾奏寿王身为八百石之官员,乃古之大夫,服儒衣,却“妄言太初历亏四分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诵不详之辞,作祅言欲乱制度,不道”(35)。汉代“妖言”的定义之一为“诵不详之辞”,典出于此。昭帝虽愿再次赦免,寿王却固执己见,终于下吏而死。
                  张寿王虽然愚昧偏执,他所关注的其实只是历法的学理问题。但在汉代,历法所涉及的是天道和正朔,是皇朝统治合法性所在。寿王坚持批判兼具学理和政治正当性的太初历,确是言非所宜言;而声称太初历导致“阴阳不调,谓之乱世”,更是触犯当朝的政治忌讳,判他犯下妖言罪不算冤枉。然而,他的“妖言”毕竟不含明显的政治目的,对治历圈子以外的影响看来也不大,这也许就是昭帝,或者说主持政务的霍光,愿意再三赦免他的原因。而大约同时发生的眭弘妖言案,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10楼2010-12-1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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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眭弘“妄设祅言惑众”一案是由霍光令廷尉定谳。自昌邑王至宣帝,霍光都居造王者的地位。宣帝即位之初,霍光仍位处权力的顶峰,他为什么没有阻止宣帝为眭弘妖言翻案呢?以下案例,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霍光当时的心态。昌邑王刘贺被霍光选中继嗣皇位后,表现怪诞,骄奢淫逸,灾异累生。(42) 霍光因而与亲信大司农田延年、车骑将军张安世密谋废立。事极机密,外间无有知者。刘贺毫无警觉,仍常出宫游玩。时任光禄大夫的夏侯胜拦在乘舆前劝谏说:“天久阴而不雨,臣下有谋上者,陛下出欲何之?”(43) 夏侯胜是今文《尚书》、《齐诗》学名家夏侯始昌的族子及弟子。夏侯胜本人从多位名师受《尚书》及《洪范五行传》,善说灾异。按照《洪范五行传》,当“皇之不极”,“人君貌言视听思心五事皆失”,就会见事不明,处事不得其中,结果是万事皆不能立,上弱下强,有下人伐上之祸。(44)“久阴不雨”,也叫“常阴”,正是上天针对人君这种表现所降的惩罚。由此可见,夏侯胜对刘贺的劝谏及其对政治形势所作的预言,有其经术根据。然而刘贺不仅拒绝纳谏,且说夏侯胜“为祅言”,缚以属吏。主审官吏向霍光报告有关案情,霍光颇紧张,以为同谋废立的张安世泄露机密,但经询问,安世不曾外泄。霍光因此大为好奇,乃召问夏侯胜。胜对言:“在《洪范传》曰‘皇之不极,厥罚常阴,时则下人有伐上者’,恶察察言,故云臣下有谋。”(45) 霍光、张安世大惊,从此不敢轻视经术之士的预言能力,非但不治夏侯胜“为祅言”之罪,而且在废刘贺、改立宣帝之后,更推荐夏侯胜教授皇太后《尚书》学,迁长信少府,赐爵关内侯。(46) 霍光经历刘贺、宣帝之废立,亲验夏侯胜的灾异论述之后,应该会对眭弘当年的“妖言”有不同的理解。眭案的平反,大概就是得益于这样的政治语境。
                    夏侯胜后来曾多次因灾异进谏,触怒宣帝而屡次下狱,又屡蒙赦免,于90岁卒于官。不过夏侯胜所获得的宽容,似乎主要得益于宣帝、皇太后对他个人的信任,并不代表宣帝朝对妖言案采取宽松政策。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温水侯刘安国“上书为妖言,国除”案(47),以及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牵连多名政府要员的杨恽“妖言”案可以为证。


                    12楼2010-12-1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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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妖言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
                      第一,秦汉统治当局对“妖言”的因应之道,主要是以严刑峻法打丅压。从秦、西汉至东汉的440余年中,除了两次短暂的“松绑”(吕后元年和文帝二年)(66),造作和传播“妖言”一直被统治当局列为重大的言论罪行,必须受到“妖言令”所规定的惩处。东汉虽颁布过四次特赦诏令,特赦范围主要包括受牵连者,至多是连坐的家属。有趣的是,妖言令在西汉两次“松绑”,史家皆大书特书,以为当政者之德政,然而对其不久后复设的情形,却多半“失语”了。
                      第二,秦汉“妖言令”的具体条文,及其对“妖言”罪的详细定义,现存史籍和出土文献中未见。在前文中我们已归纳出在现存秦汉史籍论述中被卷标为“妖言”的言论之特点,主要是诵不详之辞,以迷惑群众。所谓“不详之辞”,既指语含妖异、鬼神、阴阳五行等超自然因素,也包括荒诞不经的邪说。这些特点,与我们在上两节中讨论过的案例基本吻合。
                      第三,由于“妖言令”的具体条文未能见到,对秦汉“妖言”罪的量刑准则及其细节目前还不能作准确描述。就所见史料来看,“妖言”罪的性质是“大逆不道”和“大不敬”,在秦和西汉初,相应刑罚是大辟、族诛,甚至要先“断舌”,可谓“重酷”。汉文帝改革刑法后,肉刑逐渐废除,但被判决犯下“妖言”罪者,诸侯王及列侯多被废为庶人及自杀、国除,甚至株连家属、宾客。其他案例中,主谋多“伏诛”或“腰斩”,族刑较少见,但亲属连坐没官、大量受牵连者遭流放,却是屡见不鲜的。东汉“妖言”“妖恶”案往往有大批受牵连、遭禁锢者,包括亲族、下属、朋友等。“妖言令”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在统治者看来有不良政治意图或不良政治影响者。至于治历专家从学理角度质疑现行历法(如张寿王案)、或妖言内容对己有利(如夏侯胜案),即使其言语可能妖异不经,统治当局有时也愿意表示宽容。而当一些“妖言”经事实检验成为灵验的“谶言”(通常是对正在当权者有利),原先被下狱、诛杀的案犯往往可以得到平反,甚至叙功(如眭弘、夏侯胜)。 


                      17楼2010-12-12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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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诗外传》、《说苑•君道》、《列女传》,以及我们在前文引述的《越绝书•德序外传记》,所叙述的都是历史故事、历史传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实录。但从贾谊、路温舒的政论文字到《韩诗外传》、《说苑》等小说笔法,我们都可以发现,汉代史家和政论家在其历史论述或类历史叙事中,有时有意无意地采用凸显暴君喜将逆耳忠言卷标为“妖言”之叙述策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统治当局对“妖言”的污名化。
                        在阴阳五行、天人感应思潮盛行的两汉社会,正当政治色彩强烈的逆耳忠言、牢骚刺讥、意识形态上的异端邪说被统治当局污名化为“妖言”,定为大逆不道之罪,严厉封杀之际,一些真正含有浓厚妖异气味的言论或表达方式,却不一定被视为全然负面,有时甚至被看成是暗藏玄机、代天示警的信息。在善言阴阳灾异的两汉政治家、思想家、经学家的论述中,这一类言论虽被卷标为“妖”,却非污名。如西汉今文易学名家京房根据天象物候异常的“妖”象来预测政治、社会变动,论述自然、人事异象与政治、社会的关系的名著,其书名为《易妖(訞)占》(或名《易妖变传》),其占辞称为妖辞(79),绝无贬义。汉代大臣的奏疏中常有引用,无所禁忌。如一条妖辞“妖言动众,兹谓不信,路将亡人,司马死”就被汉代史家引用来解释成帝建始三年十月京师的大水讹言,以及渭水虒上小女陈持弓误闯入宫的事件,认为预言了外戚王氏将篡天下之象。(80)
                        京房之外,西汉思想界学术界善论灾异吉凶以规范政治,能提出一套较完整的论述体系的,《易》学有孟喜、梁丘贺、盖宽饶、谷永等,《齐诗》学有夏侯始昌、翼奉、匡衡等,今文《尚书》学有伏生、欧阳生、儿宽、大小夏侯、李寻等,《春秋》公羊学有董仲舒、胡毋生、眭弘、严彭祖等,《春秋》谷梁学有刘向、翟方进等。


                        20楼2010-12-1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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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几点思考
                          通过历史考察,我们发现,汉代一些重要的政论家、思想家和历史学家,在当时的历史语境和论述中,有时采用一些特别的叙述策略,解构“妖言”的污名,藉此告诫统治者不要滥用“妖言”卷标,阻塞言路,拒纳忠谏,并试图将一些妖异意味浓厚的“妖言”解释为天启信息。这样的解构论述,在当时是必要的。那么对今人而言,汉代的“妖言”还能带给我们哪些历史信息和启迪呢?
                          其一,妖言的史料和历史价值。妖言、谶言、谶谣这一类的言论,由于它们承载的信息在后人特别是今人看来妖异怪诞,它们的表述方式、语言风格与正统的历史叙述格格不入,又多是在民间或口头辗转流传、不断演变,然后才被官方史家辑录、改编、文本化,很可能已面目全非。对严肃的史学研究者来说,这种文字信息之史料价值必须存疑。
                          这样的质疑非常合理。但如果公平一点来思考,上述问题难道只存在于妖言、谶言、谶谣这一类文本之中?当我们在研究中采用所谓正史、实录和其他官方叙述时,又何尝不须面对历史真实性与文本可靠性的问题?近年来史学界关注历史上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信仰、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希望能提供多元、多维的历史视角。如果仍对《五行志》、《符瑞志》、《灵征志》、《天文志》这一类文本的史料价值及其叙述风格疑虑重重,对古代社会思想和日常生活的研究恐怕难以开展。


                          23楼2010-12-12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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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释文第275页。
                            (12)张仁玺:《秦汉家族成员连坐考略》,《思想战线》2003年第6期。
                            (13)《汉书•高后纪》颜师古注曰:“过误之语以为妖言。”这么泛的定义,与“妄言”、“非所宜言”怎么区分?
                            (14)《汉书•律历志上》。
                            (15)《后汉书•襄楷列传》
                            (16)《后汉书•杨彪列传》
                            (17)《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18)如《后汉书•刘陶列传》云:“时钜鹿张角伪托大道,妖惑小民。”
                            (19)这样的叙述顺序,似是在凸显侯、卢的“背叛”和“诽谤”与坑儒事件的“因果”关系。
                            (20)《史记•高祖本纪》。


                            28楼2010-12-1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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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汉书•刑法志》。
                              (22)《汉书•景帝纪》:“改磔曰弃市,勿复磔。”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先此诸死刑皆磔于市,今改曰弃市,自非妖逆不复磔也。”颜师古曰:“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于市也。”可知“妖逆”之罪,刑罚特重。
                              (23)《史记•孝文本纪》。
                              (24)《汉书•文帝纪》。
                              (25)《汉书•晁错传》。
                              (26)《汉书•刑法志》。事亦见《史记•孝文本纪》。
                              (27)《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28)类似故事亦见于《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汉书•灌夫传》等。细思之,颇可疑:一、汉武帝29岁始得子。但建元二年他仅18岁(刘安时已约40岁),即位仅两年,富于春秋,继嗣在当时还不至于成为朝廷内外焦虑的问题吧?二、田蚡一生富贵,系于其景帝妻舅、武帝母舅之外戚身份。虽然后来曾得罪窦太后而遭罢免,也曾因擅权不为武帝所喜,但当武帝即位之初,正值官场得意之际,何至于要诅咒皇帝外甥早夭绝后,煽惑旁系诸侯王觊觎皇位之心?有人说窦太皇太后于建元二年临朝干政,罢免武帝所任命的喜好儒术之大臣,其实是发动了一场未动干戈的宫廷政变,令武帝身处危境,而田蚡也暗中站到了武帝的对立面,所以才有与淮南王刘安暗通款曲之事。此说极悖史实与情理。田蚡与刘安的这段秘密对话,在建元二年至元狩元年16年间闻所未闻,至田蚡死后九年、刘安谋反事发,才有流传,上达天听,甚疑是有心人事后造作。当时主审此案的廷尉张汤,精律令,能而廉,然为人多诈,治狱深文周纳,善迎合上意。他审理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案时,“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汲黯曾评论张汤,说他“智足以拒谏,诈足以饰非,务巧佞之语,辩数之辞,非肯正为天下言,专阿主意。主意所不欲,因而毁之;主意所欲,因而誉之。好兴事,舞文法,内怀诈以御主心,外挟贼吏以为威重”。张汤又曾为田蚡故吏,为撇清自己,迎合武帝,对案情添油加料,对刘安、田蚡落井下石,并非不可能(征引资料见《史记》之《酷吏列传》、《平准书》、《汲郑列传》)。然无确证,姑且存疑。
                              (29)《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30)《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29楼2010-12-1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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