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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宣判笔录 (刑事案件用) 时 间:2009年 9 月14 日 8 时 55 分 地 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长:安立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黄征、闵天挺 书记员:王朝军 到庭的公诉人: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贺辉群。 记录如下: 审判长安立宣读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2009年 9 月 14 日 ( 2009 ) 穗刑初字第250号王伟东、刘洪长、王强盗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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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楼喂度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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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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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用) (× ×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于××地、民族、文化程度,因犯× ×罪在××监狱服刑)。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期间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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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的关键证据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东伟、刘洪长的指纹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属于刑事证据学中证据的七个种类之一,所谓鉴定结论指受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从科学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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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贺辉群。 被告人(上诉人):王东伟。因本案于2009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洪长,绰号“阿红”、“阿洪”。因本案于2009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强。因本案于2009年4月13日被逮捕。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立;审判员:黄征;代理审判员:闵天挺。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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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09)穗民刑字第250号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关于你诉王伟东、刘洪长、王强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审判员黄征、闵天挺组成合议庭,由 安立担任审判长。 200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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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 2009 )粤公诉起字第88 号 犯罪嫌疑人王东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44052119780213044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敬业大厦512室、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洪长,绰号“阿红”、“阿洪”、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4405211968052404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因涉嫌盗窃,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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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粤检公二刑诉[2009] 88号 被告人王东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44052119780213044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敬业大厦512室、因涉嫌盗窃,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洪长,绰号“阿红”、“阿洪”、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4405211968052404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